上一章,我给出了一种面向社会理论的总体取向。它把对一个社会系统之行为的解释拆作三个部分:系统的种种属性对行动者之约束或取向的作用;系统之内行动者的行动;以及这些行动的组合或相互作用如何带来系统层面的行为。
这一总体的元理论结构,可称作社会理论的一个概念框架。如第一章诸例所示,这样一个框架在评价、引导研究上自有其用。本可就此打住,不再构造明确的理论,而把本书余下的篇幅用来考察这一概念框架对各类社会现象研究的意涵。但那样做,便止步于理论本身之前了;比起在这一概念框架内明确地发展社会理论,那将为「关于社会系统的知识之增长」提供一个用处更小的基础。
我将分两步来发展一种更明确的理论。本书第一至四编以文字、定性的方式陈述这一理论,第五编则给出形式化的陈述。如此分工有两点好处。其一,理论之于研究的用处,可以拆成「不依赖形式建模」与「依赖形式建模」两部分;把两者分开似乎是可取的,免得不依赖形式建模的结论被依赖它的结论遮蔽。其二,我对理论的定性发展,已推得比形式模型更远,故而理论的形式化发展只覆盖了定性发展所处理现象的一个子集。
上一章铺陈的概念框架将如何推向一种更明确的理论,瓦尔拉斯(Walras, 1954)所描述的「经济市场经由一套试探性合约(tentative contracts)而运作」可作一例提示。在这里,「系统行为」之念多少带点实体化(reification)的味道:因为每个行动者的行动,只对与他谈过合约的那些人有直接作用;除非有某种制度确保「关于全部试探性合约的信息」充分流通,否则每个行动者更改合约,可能只取决于把自己的交换比率与近旁的相比较。然而,在市场这一情形里,随着信息的扩散使各份合约朝「每一对商品的单一交换比率」收敛,这一实体化便越来越成为实在。市场价格,是从两两相互作用中浮现出来的系统涌现属性。
如这个例子所示,至少对某些系统行为的涌现而言,把「产生该行为的反馈过程」设想为「不同行动者之行动间的相互依赖」,或许比设想为明确的微观—宏观、宏观—微观关系更有用。本书各处发展理论时,我有时按前一种、有时按后一种来设想这些过程,端看哪种更合用。
本章我将为「个体行动者之行动间的相互依赖」奠定概念基础。在这一概念结构里,唯一发生的行动都在个体行动者这一层;「系统层面」仅作为刻画整个行动系统的涌现属性而存在。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谈得上系统的行为。但尽管如此,系统层面的属性终将产生,因而可以在系统这一层生成命题。
一基本要素The Elements
在这个最小系统里,有两类元素,以及它们彼此关联的两种方式。元素是:行动者actors,以及行动者对之有控制、对之有某种利益的东西。视其性质,我把这些东西称为资源resources或事件events。如刚才所示,行动者与资源之间的关系,便是控制control与利益interest。
略说一下「利益」这个概念是有益的,因为它在社会思想里源远流长。赫希曼(Hirschman, 1986)追溯了它的概念起源:「这个词最初被征用作一种委婉语,早在中世纪晚期,就用来为一桩活动正名——放贷取息,那长期被视为违逆神法、号称『高利贷之罪』的勾当」(第 35 页)。如赫希曼所指出,「利益」、或「自利」这一概念,在十六、十七、十八世纪有过非凡的生长。它助长了——自马基雅维利对君主的进言始——一种不受道德约束的治国术之兴起;它在亚当·斯密等人那里,助益了新兴的经济学学科之洞见;它还在法国大革命所携带的、关于「自我与社会之关系」的观念革命中扮演了一角。
十八世纪,有人把「利益」看作社会世界的核心概念。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Helvetius)便道出此见:「正如物理世界受运动律支配,道德宇宙亦受利益律支配」(转引自 Hirschman, 1986, 第 45 页)。自那以后,这一概念有过一段毁誉参半的历史——无论在社会科学中所扮的角色,还是在整个社会眼中所受的看待,都是如此。利益将在本书所陈的理论里担当核心角色,其所担之角色,与爱尔维修十八世纪所设想的相去不远。不过,在第十九章与第三十四章,我将考察经由分析行动者之内部结构来「消解」这一概念的可能。1
倘若行动者控制着一切令他们感兴趣的资源,那他们的行动就直截了当:只需以满足自身利益的方式行使其控制即可(譬如资源是食物,行使控制便是把食物吃掉)。使某物成其为「社会系统」、而非「一群各自独立地行使控制以满足自身利益的个体」的,是一桩简单的结构性事实:行动者并不完全掌控那些能满足其利益的活动,反倒发现其中一些活动部分或全然落在别的行动者控制之下。于是,在这样一种结构里追逐自身利益,就必然要求人与别的行动者进行某种类型的交易transactions。这些交易,不只包括通常所说的交换,还包括一系列别的、可归入更宽泛之交换概念的行动——贿赂、威胁、许诺、资源投资,皆在其列。正是经由这些交易、即社会互动,人才得以动用自己掌控、却对自己意义不大的资源,去实现自己那些寄寓于他人所控资源之中的利益。
一个行动之社会系统的最小基础,是两个行动者,各自掌控着对方感兴趣的资源。2 正是各自对「对方所控资源」的利益,引着这两个有目的的行动者去从事彼此牵涉的行动。图 2.1 给出这一最小基础的图示,让人领会它何以能被视为一个行动系统,而非仅仅一对各自独立的行动者。正是这一结构,连同「行动者都是有目的的、各以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利益为目标」这一事实,赋予了他们的行动以相互依赖、即系统的性质。
据原书 Figure 2.1 原生重绘。
相互依赖的诸形态 Forms of Interdependence
弗里德曼(Friedman, 1977)刻画了行动者之间三种相互依赖。第一种他称为结构性相互依赖structural interdependence:每个行动者都假定他人的行动与自己的行动无关。在这种相互依赖里,每个行动者在决定行动方针时,都可把环境当作给定的、而非会回应的。在一个价格可视为给定的市场里(即该买家相对于市场上其他人足够小,小到他的行动不影响价格),买家的行动便例示了结构性相互依赖。当一个系统只涉及结构性相互依赖时,理性是有明确定义的:既然社会环境不依情形而变,那么确定性下的理性(结果必然随行动而来)或风险下的理性(结果只以某个小于 1.0 的概率随之而来),便都为理性行动提供了恰当的模型。3
弗里德曼所称的第二种相互依赖,是行为性相互依赖behavioral interdependence。在行为性相互依赖里,每个行动者的行动,都以他人在先前某一时点的行动为条件。这意味着行动者必须把行动建立在比结构性相互依赖更复杂的考量之上:他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动对自己产生后果,不只是直接地,还会间接地——经由另一个其行动可能受他影响的人。再者,由于对他人行动的这一作用,他自己随后的行动又可能受影响,从而对他产生一种构成「当前行动之二阶间接效应」的影响。这一连串间接效应,可一直延续到无尽的将来。在这样的情境里,「对该行动者什么才算理性」这一问题,取决于他的信息——既关乎未来选择的数目与性质,也关乎他人将采取的策略种类。在这种相互依赖里,「何种策略对一个行动者算理性」的定义,与「和他相互依赖的他人所用的策略」并非无关。
行为性相互依赖的一个例子,是两个或多个行动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在这一过程中,一方的策略不仅取决于知晓对方的利益,还取决于知晓对方的策略(而这通常又包含关于自己策略的种种假定)。另一个例子,是两人之间期望与义务随时间的养成:这一过程取决于各方对「对方的利益、以及对方的策略」作何假定(或了解到什么)。
弗里德曼指认的第三种相互依赖,是演化性相互依赖evolutionary interdependence。在演化性相互依赖里,行为性相互依赖持续了足够长的时间,以致经由选择性存活,一个种群中的策略组合朝着某种「策略均衡」演变——而这未必是唯一的均衡点。演化生物学的种种观念,尤其是梅纳德·史密斯(Maynard Smith, 1974)所发展的「演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ies)概念,已被引入以助益对演化性相互依赖的分析。
本书的大部分工作(我猜想,社会理论最重要的部分亦然),都限于第一种、也是最简单的一种相互依赖——结构性相互依赖。第九章与第三十三章——其中行动者在「他人行动随自己行动而定」的环境里(如恐慌中)作出控制权的单方转移——关切的是行为性相互依赖。第三十章与第三十一章——处理权利之稳定再分配的演化——关切的则是演化性相互依赖。
关于有目的行动者之自利的一点说明 A Note about Self-Interests of Purposive Actors
在某些社会科学家看来(这部分取决于其学科的规范与假定),我坚持以「不仅被假定为理性的、且不受规范约束、纯然自利的人」为元素来起步一种行动理论,或许像是个严重的错误。规范当然存在,人也确会遵从(虽不整齐划一),人也常为他人、为某个集体而行动——用我们的话说,「无私地」行动。
正因如此,澄清一下我「以无规范、自利的人为理论元素」是在哪个意义上说的,是有益的。我的用意,并非要说人无时无地不撇开规范、纯然自私地行动;毋宁是要表明:在理论的某一处,我把以下种种当作有待解释之物——规范的生成与维系、人对规范的遵从、道德规范的养成、把自身利益与他人祸福相认同、以及对集体的认同。若一上来就以规范系统为前提,便堵死了「构造关于规范系统如何发展、如何维系的理论」之路,本书第十一章也就成了无的放矢。若假定人遵从规范,便强加了一种决定论,把理论降格为对自动机的描述,而非对从事自愿行动之人的描述。若假定人生来配备一套道德规范,便把一切社会化过程排除在理论考察之外。而若假定利他或无私,则会妨碍「构造关于『人何以会在违背私利时为他人、为集体而行动』的理论」。
以「不禀赋利他或无私、且缺乏一套共有规范系统」的人来起步,并不意味着理论的每一部分都假定身为行动者的人不具备这些「自我的附加成分」。恰恰相反,理论的大多数部分都会假定行动者具备其中一些成分,只不过这些假定大多是隐含的。一般而言,一条规范越是被普遍持有、一条道德戒律越是流布甚广,我就越可能忽略它、把它无时无地不当作既定——这就不免缩小了理论的适用范围。有些规范没那么广为共有,因而反倒更容易被察觉。
行动与交易 Actions and Transactions
在我想确立的那个简约的行动系统观里,行动者可用的行动类型受到严格限制。一切行动都为了同一个目的——增进行动者对利益的实现。当然,行动有不同的类型,视情境约束而定。在此把这些类型描述一下是有益的。
第一种行动很简单:对「自己感兴趣、又在自己掌控之中」的资源行使控制,以满足自身利益。然而这种行动在社会意义上无足轻重(除非它对他人有影响),可以略去不计,因为它不牵涉别的行动者。
第二种行动,则是解释了大量社会行为的主要行动——行动者去取得他最感兴趣之物的控制权。这通常是借助他手中既有的资源来达成:用「对自己意义不大之资源」的控制,去换「对自己意义更大之资源」的控制。这一过程遵循「增进自身利益之实现」的总目的,其前提是:相比不掌控某物,掌控它更能实现自己于其中的利益。一般可以假定:行动者对一种资源的掌控,使他得以实现自己于该资源中所怀的种种利益。
第三种在社会系统中可以、且广泛施行的行动,是对「自己感兴趣之资源」的控制权的单方转移unilateral transfer。当第二种行动所凭的前提——「靠取得自己感兴趣之资源的控制权,最能满足自身利益」——不再成立时,便会有这种转移。也就是说,当一个行动者相信「他人对那些资源行使控制,会比自己行使控制更能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他便单方面地转移对这些资源的控制。单方转移在何种条件下发生,别的章节有详论,此处不赘,只想强调一点:这一转移,一如其他一切行动,是有目的地作出的——是指望「这样做能更好地满足自身利益」。
资源的类型 Types of Resources
每个行动者所拥有、且为他人所感兴趣的资源,种类繁多。其中最显然的,是经济学家所称的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新古典经济理论所描述的,正是这样一种系统的运作:其中每个行动者都掌控着某些「为系统内其他行动者所感兴趣」的私人可分物品。但私人可分物品,不过是「行动者掌控、且感兴趣」的诸种东西之一类罢了。
行动者可能掌控着「对若干别的行动者有后果」的事件(即别的行动者感兴趣的事件)。当对这样一个事件的控制被分摊于两个或更多行动者之间时——譬如以投票作出集体决策——每个行动者便只对该事件有部分的控制。
行动者可能掌控着自己的行动;而若行动者具备某些为他人所感兴趣的属性(如技能或美貌),他们便可能让渡对自己某些行动加以控制的权利。请注意,此处我用的是「让渡控制的权利」,而非「让渡控制」。原因在于:对自己行动的直接控制是无法让渡的,它不可让渡inalienable;可以让渡的,是控制该行动的权利。「与自身在物理上不可分离」并非唯一的一种不可让渡性。法律规则也可能规定「对物理上可让渡之物的控制权」不可让渡。譬如,许多集体决策中,选票被系统的规则定为不可让渡;但在某些系统里,选票可经由委托代理(proxies)而让渡。4
行动者还可能掌控着这样一些资源:它们并非别人直接感兴趣的,却能决定、或部分决定「别人感兴趣之事件」的结果。行动者所控的资源还有别的变体。譬如,有些资源作为与另一行动者交易的一部分,只能在将来、或在将来的一段时间里交付,而另一些则可在当下交付。另一种变体是:有些资源具有守恒conservation的性质——该资源的总量是固定的,若某人掌控(或消耗)了其中一份,留给他人掌控(或消耗)的总量便恰好减少这一份。守恒这一性质,通常为我们视作「物品」的那些东西所具有;但个体所控资源的一般类别中,有许多并不具此性质。譬如信息,作为行动者掌控的一种资源,通常并不守恒:传给他人的信息,原持有者依旧持有。
某些资源还有这样一种性质:对它们的消耗或使用,对「消耗或使用者本人」之外的行动者并无后果。不是这样、反而对不止一个行动者有不可分割之后果的资源,则被说成具有外部效应、或外部性externalities。
行动者掌控、并感兴趣(或会影响其所感兴趣之事件或资源)的资源如此种类繁多,这造出一个术语上的麻烦。我通常把这一总的类别称作「资源」,用这个词来涵盖上文所说的物品、资源与事件。
如上所示,有几种性质区分着资源的类型,而这些性质对「会涌现出何种行动系统」有重要后果。这些性质是:可分性、可让渡性、守恒性、交付时间,以及无外部性。经济学家通常把经济系统设想为牵涉物品,他们用了「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public goods」之分。用上述性质来说,私人物品无外部性、且守恒;公共物品不守恒,且在「具有外部性」这一点上走到了极端——它对所有人都有后果(或用经济学家的话说,是一种「无法只供给一人而不供给所有人」的物品)。5 典型的私人物品还是可分的、可让渡的、可当下交付的;也就是说,上述各项性质它都具备。
第一节 · 脚注
- 在第五编所发展的形式理论里,利益是以一个特定的效用函数来定义的,即经济学中所称的柯布—道格拉斯效用函数(Cobb-Douglas utility function);引入这一刻画,是为便于运用该理论的定量研究。在使用「利益」一词时,我承认它在社会科学里那段漫长而充满争议的历史,尤其是自马克思以来围绕「由局外观察者所察知的客观利益」概念的持续争论。在别的理论里(如政治多元主义诸理论),「从行动者视角看的主观利益」之念曾扮演重要角色。此处我不深究这一争议,但本书别处对利益有较详的讨论,尤见第十九章。
- 对于后文将处理的一个特例——涉及一个行动者把对其行动的控制单方转移给另一行动者——这一说法须略作修正;但在此就修正,会构成不必要的繁复。
- 单次博弈中存在的相互依赖,在形式上属结构性相互依赖,尽管行动建立在「一方相信对方会怎么做」之上,而这又建立在「对方相信此方会怎么做」之上。譬如,一名参与者或可作如下策略分析:在一个只玩一次的两人零和博弈里,倘若我能找到这样一个行动——在「对方对我此行动的最佳回应」之下,它使我的所得最大——那么(假定对方将理性行事)这便是我该采取的行动。(此即极小化极大策略 minimax strategy,是零和博弈的解,由冯·诺依曼与摩根斯坦 von Neumann and Morgenstern, 1947 所证明。)尽管并无一连串行动,理性的参与者仍会把行动建立在对这类「最佳回应」的考量上,因为他知道对方理性行事时也会如此。
- 尽管在允许委托投票的系统里选票是可让渡的,但「转移选票的权利」往往不可让渡。也就是说,受托的代理票,只能由「最初受让者」本人来投。
- 关于以「不守恒」与「不可排他」两性质来界定公共物品的经典定义,参见 Samuelson, 1954。此处所用的「所有人」一词,可能仅指「由地理、公民身份、组织成员资格等所界定之某一范围内的所有人」。
二行动的结构Structures of Action
社会中可见种种不同的行动结构,视行动所涉资源的种类、所采行动的种类、以及这些行动于其中发生的情境而定。本书第一至三编的大多数章节,都指向对其中某一种行动结构之性质的考察。此处我把这些不同的结构刻画一番,借以把第一至三编各章定位于「社会行动诸结构的地图」(图 2.2)之中。
这些章节所处理的事项,全都包含在「有目的行动」的领域之内——这由地图中最大的圆 A 所圈出的区域代表。所处理的行动里,许多(但非全部)可描述为「对资源的控制、或对控制资源之权利的转移」——这是图 2.2 中第二大的圆 B 所圈出的区域。这些转移里,有些(但非全部)是在交换中作出的,另一些则是单方作出的:单方作出的被一个标作 C 的圆圈住,交换中作出的则落在 C 之外、但仍在圆 B 之内。其中一种特别的转移,是「对自己行动的控制权」之转移,由圆 D 所圈区域代表;此区域整个在 B 之内,部分在 C 之内(即单方转移),部分在 C 之外(即交换中作出的转移)。在所有这些里,控制权或控制权之权利的转移,有时作为孤立的交易而作出,有时则作为一个关系系统的一部分而作出(譬如在市场中,或在空间、时间上相邻近,如集体行为中)。圆 E 所圈区域,代表那些作为关系系统之一部分而作出的转移。
图 2.2 中标作 1 的区域,是几乎不带社会性的有目的行动。它既不涉及权利或资源的转移(无论单方还是交换),也不对他人产生后果。正因其社会性如此微弱,本书第三章(它相当一般地处理「行动权」)只隐含地涉及它,而未单独考察。这一区域里社会科学的问题,正是认知心理学家在「对理性之偏离」的研究中所处理的;第十九章对这方面工作有简短讨论。
图中区域 2,是「属于交换、却不在市场或其他交换系统之内」的权利或资源转移。社会学里所谓交换理论的大部分,处理的正是这一块。本章对它有所讨论,第二十五章前半部分则作形式化处理。不过,它是社会行动理论中最乏味的一部分,因为关于它,能说出的有演绎力的东西很少。
区域 3,是「在一个交换系统之内、但不涉及『对自己行动的控制权』之转移」的交换关系。这正是「不涉权威关系之市场」的界定标准,它不仅涵盖经济市场,还涵盖那些较无形、且不以货币交换的资源之交换系统。社会群体中发生的无形之物的交换,也归入这一区域。这类系统在第六章讨论,形式化处理见第二十五章后半部分及第二十六、二十七章。
区域 4,是「一个行动者让渡对自己行动的控制权」的交换——这正是缔造权威关系的那种交换。另一种权威关系——其最佳例子是卡里斯玛权威关系——则由区域 5 代表:一个行动者单方地把控制其行动的权利让渡给另一人。区域 4 与 5 所代表的关系,在第四章(一般地处理权威关系)考察。讨论信任关系的第五章,也考察区域 5 所代表的那种「权威的单方转移」。
区域 6,是涉及资源(有形与无形)之单方转移的关系。这类转移通常涉及信任;就其涉及信任而言,在第五章处理。这些信任关系的形式化处理见第二十八章。
区域 7 与区域 8,涉及这样的行动系统:其中「对自己行动的权威」是交换所涉资源之一。这两区域之别(也是区域 4 与 5 之别)在于:区域 7 里,行动者让渡对某些行动的权威,以换取某种外在的补偿;区域 8 里,对自己行动的权威则是单方让渡的。区域 8 以卡里斯玛权威系统为例,区域 7 则以韦伯的理性权威与传统权威为例。两者都在讨论权威系统的第七章处理。不过,区域 8 还包括第八章(论信任系统)与第九章(论集体行为)所涵盖的现象。这两章的内容,也在第二十八、三十三章作形式化处理。
区域 9,是经由资源之单方转移而生的关系系统。它与区域 8 的现象一道,也在第八、九章讨论。
区域 10,代表带外部性的行动,是「规范倾向于由之兴起」的那一类行动。第十章考察这类行动,第十一章考察「这一兴起规范的倾向在何种社会条件下成为现实」。第三十章对这项工作作形式化的拓展。
最后,区域 11 涵盖「对众多行动者有后果」的事件,这是引出集体决策、并促成「为施行联合行动而形成法人行动者」的那一类现象。这一重要的现象类别,本书多处论及。第十三章考察「在何种条件下,权利会被授予一个法人行动者,以为整个集体施行单一的行动」。第十四、十五章考察「当决定此类行动的权利并非由一个行动者独断地持有时」集体决策的诸问题。第十六、十七、十八章考察法人行动者所生的特殊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在第三十一章、另一些在第三十四章作形式化讨论。
三社会交换Social Exchange
此处所发展的理论系统,有一个特性是简约。行动者经由仅仅两种关系,与资源相连(从而间接地彼此相连):他们对资源的控制,与他们对资源的利益。行动者只有一条行动原理:以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利益的方式行动。这种行动可以只是「了愿性的」(consummatory),即径直实现行动者的利益;若不是,则最大化原理最常导向单一的一种行动——对资源或事件之控制(或控制权)的交换exchange。但在某些情形下,它也可能导向「把控制(或控制权)单方转移给另一人」。(本书后文第十九章,我会讨论另一种可能的行动形态——改变自己的利益——但对理论的大部分发展而言,这是不必要的。)
用上述概念所能构造的最简单的行动系统,是「具备私人物品一切性质之资源」的两两交换。这类交换虽可在与他人的竞争中发生(如在物物交换的市场里),却不必如此。社会交换贯穿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实上,霍曼斯(Homans, 1958)、布劳(Blau, 1964)等社会理论家,便主要以这类交换过程为本构造了社会理论。在经济物品之外的资源的社会交换里,所交换的资源未必具备私人物品的一切性质,但这对某些定性的推演无关紧要。本节我将讨论这类系统的行为,并指出可作的若干定性推演。
社会生活中的交换可以变得复杂,因为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便利控制权交换(尤其是需两方以上的那些交换)的制度」,远不如「便利经济资源交换的制度」那般发达。6 尽管如此,在我将勾勒的这第一个、也是最简单的行动系统里,我假定这类交换是可以达成的。
一旦交换不再限于经济物品,「把过程限定为交换」就不像初看那么束手束脚了。在经济物品的交换里,每个行动者在提出交换时,只能改善对方的处境——这正是我们通常把此类交换视为既自愿又互利的缘由。但当纳入别种类型的事件时,「交换」也能用来刻画那些通常被设想为胁迫的现象:威胁与许诺一并在内。当父母威胁说,孩子若不听话就打屁股时,父母是暂时让渡了「打孩子的权利」(这权利父母凭对孩子的身体与法律控制而持续持有),以换取孩子满足父母的利益。
此外,许多通常不被看作交换、而被看作「资源之部署」的现象,也可由一种颇为简单的理论形态来预测。譬如,达尔(Dahl, 1961)在其对纽黑文的研究中指出(别处的政治学家也曾指出):一个社区里许多本可有权势的行动者,在社区决策中并不行使其权力。其最终结果往往是:决策的作出,并未受到社区中最有权势者的影响——这是个有点令人费解的现象。但由于政治资源往往能用于若干事件中的任何一个、且在使用中被部分耗损(譬如,一家在镇上设厂的公司,若动用其权力反对一项得人心的政策,它所享的民众支持便会减少),所以选择性地部署,或许正是行动者使利益实现最大化之道。
「交换在其中自发兴起的系统」之念,可用图 2.1 来说明。在那里所表示的系统中,行动者 A₂ 对资源 E₁ 感兴趣,却对它没有控制。系统中每个行动者的行动原理,都引他「以让渡手中既有资源的方式,去取得令他感兴趣之资源的控制」。A₂ 手中持有的资源,是对 E₂ 的控制;而行动者 A₁ 对 E₂ 感兴趣——于是 A₂ 应当能借让渡一些对 E₂ 的控制,来取得一些对 E₁ 的控制。
社会均衡 Social Equilibrium
经由上文所述那类交换,「利益与控制之间的落差」得以缩小,直至出现一个均衡equilibrium——一个「再无任何交换能同时增进两个行动者之利益的预期实现」的点。在这一点上,每个行动者都已在「其起初所持资源所容许的程度内」,使自己利益的预期实现达到了最大。
在某些条件下,譬如行动者数目很少的系统里,可能并不存在单一的均衡点。譬如两个行动者的情形:各自掌控着一组「对自己有些利益、对对方也有些利益」的东西,那么便会有一整组均衡点,其中每一个都比初始点对双方更好(也比这组之外的任何点更好),但组内没有哪一个会比组内另一个对双方更好。有若干不同的交换比率都能使双方比交换前更好,而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究竟哪一个会出现,是不确定的。7 在这样一个小型交换系统里达成的均衡点,可描述为该系统的一个属性,即一种宏观层面的属性——一如价格之于市场交换。譬如,布劳(Blau, 1963)对某政府机关中「以恭敬换取建议」之交换的研究便提示:为某一数量、某一质量的建议所付出的恭敬之多寡,构成了该机关之社会系统的一个属性。8
交换过程的最终结果,是对事件之控制的一次再分配——一种在某种意义上会给出最优结果的再分配。经过交换,每个行动者都掌控着最令他感兴趣的那些事件(受其初始资源之力量的限制);既然他会朝着自己偏好的结果行使这一控制,那么,在给定的控制与利益之初始分配下,便再无办法达成更大的满足。在这个意义上,结果是最优的。
作出最后那样一句话,似乎陷入了一个自功利主义以来就缠着福利经济学的谬误:假定某种「容许效用作人际比较」的共同度量之谬误。也就是说,如上文那样就「总和满足」立论,便暗含一种比较——它把不同人的满足相权衡,好让满足可以在这些人身上加总。正如经济学文献一再表明的,由分析者来作的这种比较是无意义的。然而,有意义的,是由社会过程本身所作的那种比较——正是这种比较,内在于社会系统、内在于上述模型。那个「赋予不同人之满足以共同度量」的比较,源自他们起初所持的资源。于是,把一个父权制家庭当作系统来看,「最大总和满足」之所指,便是一个把男性户主之满足权重置得高于其妻的总和——因为他对资源有更大的控制。在母权制家庭里,为求得最大总和满足,妻子的满足则被权重得高于丈夫——因为她有更大的权力。这样的最大化,除了在「系统中行动者间控制之初始分配所隐含的那组价值」之内,是无法在规范上得到辩护的。
那么,本书将发展之理论的第一个意涵便是:该理论所映现的交换系统,确实达成了一种总体满足的最大化,但这是一种「针对初始控制而言」的最大化。无论行动者之间有无一部正式的章程,我都把这一初始控制称作宪制性控制constitutional control。这一控制,经由「它对各行动者所持权利与资源的表达」,表达了该社会系统的章程(constitution)——无论隐含还是明确。9 这样一种对各行动者利益的加总,可能与一个局外观察者所愿见的大不相同。譬如,父权制家庭里被最大化的那种总和满足,可能并不合乎局外观察者所判为可欲者。但它却是该系统中唯一会被最大化的加总,因为这一加总,正由系统中不同行动者间「宪制性控制之分配」所给定。
事实上,福利经济学里关于「效用之人际比较」的混乱,正源于把两样东西混为一谈:一边是观察者所愿赋予各人利益的价值(譬如平等),另一边是系统的内部运作(因宪制性控制之故,它给不同人的利益定了值)。由观察者来作的人际比较是无意义的(除了它满足了观察者本人);但在一个行动系统内部所作的人际比较却是有意义的——这些比较,发生在实际进行的交易之中。
本节引入的「社会均衡」之念,又引出了另一个词——社会最优social optimum。由于这个词在将要发展的理论里很重要,又由于「社会最优」这一概念在行动诸结构地图的不同区域里各有不同,所以扼要考察一下「社会最优」在这些不同区域里各指什么,是要紧的。
社会最优 The Social Optimum
亚当·斯密道出过这样一条原理:个体本只图自己的所得,却「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着,去促成一个本不在其意图之内的目的」(1937[1776],第 423 页)。斯密虽未暗示这会导向一种社会最优,他却接着说:「在追逐自身利益时,他往往比『真要去促进社会利益』时更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利益」(第 423 页)。新古典经济学家走得更远,他们表明:当某些极严苛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无消费外部性之物品的无成本交换),在交换中追逐自身利益,会为交换所涉的所有人带来改善,而不使他人有所损失。当再无自愿的交换可作时,一种社会最优便已达成。如此,把经济理论奠基于「资源约束下个体效用最大化」这一原理,便使「基于该理论的规范性陈述」成为可能。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中的一些工作(Rawls, 1971;Nozick, 1974;Gauthier, 1986),也取了同一基础来推演规范理论。
社会学理论家没有走这条路。在个体层面缺乏一条明确的规范性原理(如效用最大化原理),这便剥夺了社会学理论作规范性陈述的可能。本书所据的理论结构有一个特性,就是它蕴含着作此类陈述的潜力。但要这么做,须得认识到:「一个系统何时算『更好』」的构想、以及「社会最优」之念,会随系统处于行动诸结构地图(图 2.2)的哪个区域而不同。把与不同区域相关的「社会最优」诸概念描述一番,是有益的。
- 区域 2 与区域 4:竞争性市场之外的自愿交换。当无外部性之资源的自愿交换发生时,双方都改善了处境,无人受损。当这类交换发生在竞争结构之外时,交换比率在某个范围内是不确定的。在这样的情境里,当「再无别的可行交换为这两个可能成交的行动者所感兴趣」时,便存在一个最优。这样一个最优点是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而由于交换比率不确定(因缺乏竞争),许多个帕累托最优都是可能的。
- 区域 3 与区域 7:竞争性市场之内、无外部性之资源的自愿交换。当自愿交换在竞争性市场的情境中发生时,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换比率之数目,收缩为单一的一个比率,于是每种资源都可说在系统里有了一个特定的价值。竞争性市场之外那多个可能的社会最优,被收缩为单一的一个点,经济学家称之为竞争均衡competitive equilibrium。如上一节所示,这一社会最优,一如所有社会最优,取决于初始的资源分配;故而每一种资源分配,都对应着一个特定的均衡点。
- 区域 10:封闭系统中带外部性的行动。此处,行动加诸「对这些行动并无控制之他人」的外部效应(正的或负的),意味着自愿选择不再自然地达成社会最优。外部效应造出了一种内在的利益冲突。社会最优取决于哪一方利益更强——在上一节所讨论的意义上。若反对某行动者之利益的诸利益强于该行动者,则当存在一条有效的规范或法律、且控制该行动的权利由该行动者之外的人持有时,社会最优便告达成。在这一区域里,当行动无人目睹、从而无法以外部制裁来约束时,要达成社会最优,就需把他人的权利内化(internalization),即社会化。这种内化,通常在家庭、宗教组织一类的制度内达成。
- 区域 11:封闭系统中对众人有后果的事件。行动诸结构地图的这一区域,又是一个存在利益冲突的区域。当事件的结果是「较强的那组利益所偏好者」时,社会最优便告达成。当控制该行动的权利分配于「所有对该行动有利益者」之间时,这或可达成(不过,如第十五章所示,经由集体决策来达成社会最优,并不容易靠权利之配置来保证)。这一区域里,「在两个或更多行动者间加以协调的行动」往往有潜在的收益。当「增加一单位产出所带来的收益」恰好被「促成该额外产出所需的额外成本」所抵消时,社会最优便告达成。达成这一社会最优的结构,通常是正式组织——它们拥有(由行动者占据的)诸位置,行动的各个成分便分配于这些位置之间。施于占据这些位置之行动者的制裁,要么来自对行动的外部约束,要么是依行动产物而定的内部制裁(见第七、十六章)。
社会最优这一概念对一种社会理论之所以重要,在于它带来了评价不同社会安排的能力。没有一种「评估系统何时『更好』、何时『更糟』」的办法,这样的评价便无从谈起。这究竟如何做到,上面的简短描述当然看不出来,但后续各章将予处理。
社会均衡的缺席 The Absence of a Social Equilibrium
在某些情形下,旨在带来个体均衡的行动,并不导向社会均衡。社会均衡,来自行动者之间对资源控制的交换;但当行动者为求个体均衡(效用最大化)而把资源控制单方转移给他人时,其结果可能并不导向社会均衡,反倒背离它。(图 2.2 中,这由圆 C 代表,它圈住区域 5、6、8、9。)一个行动者的单方转移控制,譬如可能引来他人对同一行动者的单方转移控制。单方转移控制,纵然自愿而理性,也并无任何东西必然导向社会均衡——譬如,权力可能因此越发集中,也可能越发分散。
对资源或事件之控制的单方转移,导向的是通常被称为集体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的行动结构。集体行为包括诸如暴民行为、信任系统、公众舆论、社会运动、新生的卡里斯玛权威、受众行为、时尚与风潮等现象。它是社会变迁的一大来源。
第三节 · 脚注
- 当然,也有各种制度对此有所助益。奥斯特罗戈尔斯基(Ostrogorski, 1964[1902])描述了 1890 年代美国政治中政治机器(political machine)的运作:它在三方之间促成一种交换——议员(得到选民的选票)、商号(得到议员的投票)、选民(得到金钱、以及机器能用钱购得的种种服务)。
- 在第二十五章所给的数学模型里,一个确定的均衡点是作为推演的一部分而求得的。这是一种简化,其所据假定是:交换过程有一个完全市场——而随着「对每一事件有利益之行动者」数目的增加,这一假定便越来越接近被满足。
- 由于并非一个完全市场,建议的「价格」在该机关内部可能参差不一,致使那一系统层面的属性,成为「围绕某个集中趋势分布的一组比率」,而非一个精确的交换比率。
- 现实社会系统的章程,当然不止于「对系统中既有行动者间控制之分配」的表达。见第十三章。
四简单关系与复杂关系Simple and Complex Relations
在详察图 2.2 所示的行动诸结构之前,还有一个区分要作,那便是行动者之间「简单关系」与「复杂关系」之分。
两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自然是社会组织的建筑构件。但事情并不像这话听上去那么简单。某些社会关系是自我维持self-sustaining的,意思是:促使双方延续此关系的激励,内在于关系本身。激励由关系自身生出,关系的延续,取决于它能否为双方生出足够的激励。我们所设想的社会关系,许多都属此类:原初的社会纽带、友谊关系、形形色色的「非正式」社会关系,以及主仆、父子一类的权威关系。这些关系可视为大量社会组织的建筑构件。生长着的社会组织——如一个社区、或一张蔓延的社会网络——便是这类关系的混成物。这些可称为简单关系simple relations,以与第二类关系相区分。
第二类社会关系,是那些并非自我维持、其延续有赖于第三方的关系。促使两方之一或双方延续此关系的激励,并不内在于关系,而须从外部供给。正式组织正是建立在这类关系之上。由这类关系构成的社会组织不会自行「生长」,因为每一对当事方中总有一方(或双方)并无建立此关系的激励。这种组织必须被「建造」,因为它基于更复杂的激励结构——每一个两行动者关系都牵涉三方或更多方。组织是一个由义务与期望构成的关系结构;但它并不像由简单关系构成的社会组织那样,要求每个人的义务与期望在其每一段关系里都带来一个正的账户余额。每个人只需有一个「涵盖这一复杂激励结构所涉之全体行动者」的正账户余额即可。这种社会组织形态,我称之为复杂关系complex relation。
社会环境可看作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自然的」社会环境,它随简单社会关系的发展、扩张而自主地生长。二是可称为「建造的」或「建构的constructed」社会环境,即由复杂社会关系构成的组织。建构的社会环境,并不经由「身为关系当事方之行动者的利益」而自然生长;每一段关系都须由一个局外人来建造,而每一段关系之所以能存续,全靠它与「同属一个组织的其他关系」之间的连结。(与之相关的「法人行动者之存续力」概念,在第十六章讨论。)这一结构如同纸牌搭起的房子,其所由构成的不同关系之间,有着广泛的相互依赖。与从简单关系生长出来的结构不同,由复杂关系建造的结构有一道界定明确的边界,把「内部、即属于这一相互依赖之激励之复杂结构的部分」,与「该结构之外的部分」区分开来。
建构的社会环境,最常见的例子便是现代法人行动者corporate actor——由人所占据的诸位置构成。这类法人行动者本书有详察,它们包括公司、政府部门、工会及其他形态。现代社会中环绕着人的社会环境,大部分是建构的社会环境;正如现代社会中环绕着人的物理环境,大部分是由建筑与街道构成的建构的物理环境。现代生活所赖的经济物品,是建构的社会环境之产物,而后者奠基于复杂关系。然而,看来很有可能的是:我们所知的建构的社会环境,不过是「更复杂的、尚未被发明出来的社会组织形态」的开端而已。
本章立起全书的基本要素(行动者—资源—控制—利益)与那张「社会行动结构地图」(图 2.2),并区分了自我维持的简单关系与须被建造的复杂关系。
下一步:第三章《行动权》(Rights to Act)——把前两章一直当作「资源/事件」来交换之物,追到「权利」这一层,细察权利的束、分割与转手。续接于分章目次。